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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科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6-11-14
第一条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设立自然科学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的框架协议》,为加强联合基金的有效实施和规范管理,结合本联合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联合基金旨在吸引和凝聚广东及全国优秀科学家,重点解决广东及珠三角地区经济、社会、科技未来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促进广东的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 联合基金由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广东省政府共同出资,双方出资比例原则上为3:7。
  第四条 联合基金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照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以资助重点项目为主。
  项目依托单位应将资助项目纳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体系,主要参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方式,认真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和广东省政府共同建立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由双方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联合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挂靠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成员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和广东省科技厅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广东省科技厅每年提出联合基金年度项目指南建议,由管理办公室协调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相关科学部进行审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管委会对项目指南进行审定,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布。
  第八条 联合基金面向全国。为促进广东省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申请者与广东省内具有一定研究实力和研究条件的大学或研究单位开展合作研究。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项目承担者应保证具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承担本联合基金项目的研究。
  项目申请者(或负责人)只能申请(或负责)本联合基金项目1项,并不能同时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请和承担研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申请(或参与承担)本联合基金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人员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及本联合基金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在研项目结题当年可以申请或参加申请本联合基金项目。
  第十条 联合基金项目申请材料按每年项目指南规定的具体要求,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项目领域分布情况,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在全国范围选取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5份。
  经同行评议后,申请项目按一定差额比例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专家评审组进行会议审议,要求申请者到会答辩。必要时,可根据申请项目的领域分布情况特邀部分评审专家或单独组建专家评审组。会议评审后,专家评审组写出综合评审意见并列出择优资助顺序。
  通讯评议和会议评审专家中原则上应有熟悉广东实际发展情况的专家,部分特邀评审专家由广东省科技厅推荐。
  第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汇总项目评审结果,将建议资助项目和资助强度,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务会审定;对非共识和战略研究等项目,必要时可进一步听取专家的意见,由管理办公室提出资助建议,报管委会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批准结果由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广东省政府共同发文对外公布。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项目依托单位。资助项目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与管理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批准通知要求,认真填写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一式2份报管理办公室,经核准后,作为项目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对合作研究项目,必须在原项目申请书及项目研究计划书中明确合作各方的合作内容、主要分工等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批准项目按照课题制管理方式,资助经费以项目为单元进行整体预算和决算,分年度安排拨款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广东省政府分摊的资助经费按照拨款计划由双方分别直拨至项目依托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在收到项目研究经费后,按照研究计划书要求,须将应拨付的合作经费在30天内转拨至合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转拨经费的管理费。 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一式2份报管理办公室,协调有关项目的中期检查或结题与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以及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均须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广东省政府自然科学联合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第十七条 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
  各方面积极促进研究成果在广东省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八条 联合基金项目实施跟踪管理,项目结题后3年内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成果的后续情况报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联合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