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
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中山)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中山)(以下简称“中山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保证研究生在中山基地期间的研究项目和学位论文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教育厅与中山市人民政府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中山基地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联合培养
第二条 采取“1+2”培养模式,即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以高校培养为主,时间1年,研究生在学校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第二阶段以中山基地培养为主,进入研究生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开展项目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工作。
第三条 实行“双导师制”,高校导师为主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负总责;工作站导师为副导师,围绕研究项目指导研究生开展项目研究,按照主导师的要求,协助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对研究生在中山基地期间的研究工作负责。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原则上为工作站所进行的研究项目,选题方向由主副导师共同商议确定。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中期考评以及学位论文经副导师审核同意后,提交主导师,按照主导师要求完成相应学位论文环节。
第三章 基地报到及离站
第五条 研究生按中山基地办公室通知的报到时间,凭有效身份证明及《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中山)XX级研究生报到接洽表》等材料到中山基地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报到须由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征得所在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及主导师同意,向中山基地办公室提交请假备案。对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联合培养资格处理,并上报研究生所在高校和相关部门。
第七条 研究生在中山基地办公室完成报到注册后,进入工作站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按照工作站的要求完成报到和安全教育等入站培训。
第八条 研究生完成联合培养离站,须在工作站、中山基地办公室办理离站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应遵守工作站的劳动纪律,研究生的考核和考勤主要由副导师负责,每月28日至次月3日向基地办公室提交研究生考核表,经中山基地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研究生离开工作站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在14天内(含14天)经副导师批准;请假在14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经主、副导师批准;30天以上需经主导师、所在高校研究生院(处)批准。请假在30天以内(含30天)仅在管理系统上完成相关手续,30天以上需提交纸质请假材料。
第十一条 中山基地办公室按照导师对研究生的考核情况发放补贴。
第五章 生活及学习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生进入中山基地,工作站和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以下简称“中山学院”)均为研究生提供学习、生活条件。工作站按照企业相关规定提供研究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三条 中山学院的师资队伍、研究团队、科研平台及图书资料等均对研究生开放。按照公寓标准免费为研究生提供宿舍、办理校园卡,研究生在图书借阅、体育设施使用等方面享受中山学院教工卡同等权限。
第六章 研究生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中山基地期间须遵纪守法,遵守中山基地办公室、工作站、中山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遵守工作站劳动纪律、保密规定、岗位安全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如有违反,情节严重者,中山基地办公室将上报研究生所在高校,由高校根据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可使用中山基地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在中山基地参加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十六条 中山基地办公室为进入基地的研究生购买学生意外保险。根据研究生考勤、绩效,最高按1600元/月/人发放补贴(含交通补贴),一学年按不超过10个月计算,最长不超过两学年。
第十七条 设立优秀联合培养研究生奖学金、季度之星,根据研究生综合表现、研究成果、获奖情况以及贡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章 党员管理
第十八条 党组织关系留在所在高校的研究生党员,按照所在高校进行管理;组织关系转入科技与研究生处党支部的研究生党员,统一编入支部研究生党小组进行管理。
第八章 学生活动
第十九条 中山基地办公室定期组织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学术沙龙、外出参观学习。邀请相关学科专家举行以学科前沿动态、学术知识为主学术讲座;举办专利申请、科技论文撰写、知识产权保护等讲座;组织研究生学术沙龙活动;开设广府文化与方言课程;组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体验岭南文化、科技展览和企业等。
第九章 研究成果的归属
第二十条 研究生原则上在工作站期间所发表的科研论文应有工作站署名,学位论文应有副导师署名,研究成果的归属按照相关协议和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与本细则不一致的规定按本细则执行,由中山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